在司法程序上,有些所謂的「系統性錯誤」,要基層來承擔,普悠瑪事故已經讓人覺得很難過,而台北醫院大火案則是另一種悲哀。二個半月前的台北醫院發生大火,檢察官把當時在場的護理師與照護員轉為被告,根據目前公開揭露的理由,大概是「護理師沒盡責監督,讓病患帶不應該帶的氣墊床,以及火災當下有沒有照應變計畫疏散」。但如果談到這兩個問題,要起訴都可以振振有詞,但是道理上聽起來就不太舒服。病患攜帶醫院所不容許的氣墊床,「理論上」確實應該由院方人員制止,因為如果病患自己帶來的用品與醫院的供電系統不相容,或是超長波床墊電線短路,也就是床墊內的電線長期折壓,移動造磨損,導致短路起火等等的問題,醫護人員是不是應該承擔起禁止這些用品的使用責任?甚至衛生福利部往後如果禁止病患自行攜帶所有電器用品進入醫院,而且明令要求醫護人員配合取締,當醫護人員真的執行命令時,遇到客訴應該怎麼處理?或者說,高層會怎麼處理?這裡的處理,不見得是處理病患,而是處理護理師。大家應該可以想見,當「以客為尊」的文化充斥在台灣,當「客戶永遠是對」的這句話已經是醫院奉行的圭臬,當「視病如親」是醫護人員一定要遵守的法則,你怎麼好意思罵自己爸爸?他「不過就是」帶了讓自己比較舒服的床、微波爐、電磁爐,你怎麼可以罵金主不守規矩?他是客戶ㄋㄟ,你到底懂不懂規矩?要基層人員嚴格執行所有「非醫療」的規則,當然立意良善,也應該要貫徹實行。但是醫院高層們,當客戶們抗議時,能不能把肩膀拿出來,讓護理人員可以依靠?還是會要求基層人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但是如果發生事情自行負責,就像是不可能的任務裡,開頭都會這麼跟湯姆克魯斯說:「如果你任務失敗,當局不會承認你的存在。」所以,如果認為醫護人員竟然容許病患私自攜帶電動床,導致電線走火後發生悲劇,接著認為他們應該負監督不周的責任,聽起來似乎是對的,因為醫護人員有責任要監督醫院環境的安全,但是請問誰能給他們一個肩膀保證不會被算帳?沒事就沒事,有事誰負責?特別是在衛生福利部的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」第12條之1修正草案中,雖然終於把「護病比」入法,醫學中心每名護理人員最多照顧9名患者、區域醫院12人、地區醫院15人。但是草案中的「護病比」屬於「全日護病比」,簡單來說就是全天3班護病比的平均值,所以白班與夜班的人力完全無法平衡。現在一比七的比例都已經無法達成(草案只規範一比九),真的有火災等等意外發生,護理師還得要熟悉逃生路線、演練災難SOP,稍微不小心有人傷亡就得背負刑責,這是護理師的錯,還是系統性錯誤?如果你是醫護人員,站在法律的角度會告訴你,應該要禁止病患攜帶不容許的電器、應該要熟悉逃生路線、程序流程要記熟,但是人力不足、高層不挺的情況一直存在,最後刑責要基層人員來負責,這難道是法律在業務過失致死罪上的立法目的嗎?落實所有程序都會是對的,但是如果系統對於落實規定的想法是,「出事自己扛,有客訴基層也是自己扛」,那麼,話都給有權力的人說就好,反正你們怎麼說,怎麼對。「有事鍾無艷,無事夏迎春。」這應該是基層人員最無奈的寫照吧!全文轉載自《呂秋遠臉書》更多論壇文章 得意忘形的「韓流」恐將露出國民黨的「馬腳」! 韓國瑜高票!陳其邁當選? 比特幣才能買的神秘新手機,能讓宏達電翻身嗎? 國民黨老領導們的背影 林右昌還能在基隆拿10萬票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>>> 投稿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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